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