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