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