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