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