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