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