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