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