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