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八十一条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