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