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