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