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