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