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