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