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