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