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六)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