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