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