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