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