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