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