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