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