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第四十三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第四十八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