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四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六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第二十七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第三十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