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