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