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