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