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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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