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被引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2008)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