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来源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