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来源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