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