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