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