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