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