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