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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十二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第十三条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第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澳门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 第十五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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