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3年) 七、

七、 二00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