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