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六)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六)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