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